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