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本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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