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四条诉讼法第四章 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协助送达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通过所属主管机关告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除无法送达的情形外,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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