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二十四条条诉讼法第四章 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四条负责执行协助送达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通过所属主管机关告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除无法送达的情形外,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