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诉讼法第四章 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就下列事项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一)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二)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三)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四)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五)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六)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七)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八)其他事项。 请求外国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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