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