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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