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