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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