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八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