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