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