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