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