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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