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第一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