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第一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第一百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第一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