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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