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三条
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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