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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