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七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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