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条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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