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三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