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第三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第三百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第第三百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第三百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第三百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第三百四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第第三百四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第第三百四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第三百四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