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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