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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