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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