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条

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一)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 (二)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 (四)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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