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第一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