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第一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