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第一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第一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