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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