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第一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