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五节 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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