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六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第三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