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