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四十四条条行政法第八章 附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第六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第六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