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四十条条行政法第八章 附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第六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第六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