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二条条行政法第八章 附则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六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第六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