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二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二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不代表对外国司法文书法律效力的承认。 请求协助送达出庭传票的,应当按照有关条约规定的期限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至迟在开庭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