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