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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