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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