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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