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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