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三十八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四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第第四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第四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第第四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第四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第第四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第四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第四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第第四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第四百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