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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