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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