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