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