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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