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八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第三百八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第三百八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