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二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八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第三百八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第三百八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