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