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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