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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