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三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